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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十不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3-12


 

各场、站、科室:

  为转变工作作风,根据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林业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 "十不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树立行业文明形象。

  一、不准迟到、早退、脱岗、漏岗,严格遵守请销假和交换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坚守工作岗位。

  二、不准衣着不整上班,防火巡护及下乡检查工作要着工作装、胶鞋整齐配套,车内、瞭望塔内不吸烟;严禁指挥员、扑火队员不穿防火工作服出现在防火前线,保持良好工作形象。

  三、不准在工作期间午餐饮酒、晚餐酗酒,森林防火紧要期禁止饮酒,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酒后执法、无证执法,禁止一人单独执法、罚款。

  四、不准上班时间带无关人员到工作岗位,随意串岗、扎推聊天、大声喧哗;严禁作出影响公务的行为和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

  五、不准上班时间下棋、玩扑克、打麻将;严禁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形式的娱乐、赌博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到被检查单位和管理对象去"吃、拿、卡、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被  检查单位和个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七、不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聊天、炒股、看电影、听音乐,利用单位微机、电话、对讲机、车辆、机具从事于工作无关活动,特别是利用红色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从事与防火无关行为,在饭店、歌厅停靠;严禁占用公共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

  八、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管理的下级单位和群众摊派、索要钱物,违反规定收送钱物,乱收费、乱罚款;严禁以处罚为名向单位和群众索取钱物及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九、不准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歪风邪气的现象;严禁不正之风蔓延,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十、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态度恶劣、漠视群众正当合理诉求;严禁有损林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一切违规事情。

  成立以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的林业局工作纪律督查小组,具体负责抓落实。执行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每季兑现一次。干部职工违反"十不准"其中一条者本人写检讨,部门领导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累计达2次者取消年底评先评优资格;局机关股室、事业站、森林公安局、防火办、林业站、检查站有2人次,林场、森林消防大队有6人次违反本规定的,年底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林业局工作纪律督查小组对工作人员违反"十不准"实施"五不放过",即对工作人员违规线索不放过,事实核实不清不放过,违规工作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个人整改不落实不放过,本单位其他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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